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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问答

来源:达州统战部     时间: 2023-09-21      点击:2834次    分享到:

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实施《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篇章。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地法治保障。

一、《条例》有哪些重要意义?

《条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成果。

《条例》是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贯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关于“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等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是贯彻四川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系统构建善治良序,健全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具体措施。

二、《条例》有哪些章节?

《条例》共8章75条8600余字,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要包括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与监督等六部分内容。

三、《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条例》第三条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观念,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力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四、《条例》坚持哪些原则?

《条例》第条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

第十四条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干涉。

五、《条例》对各族公民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应当积极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主动配合国家机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和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是几月?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年九月为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全省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七、《条例》对涉外事务有哪些要求?

第十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干涉。

在对外合作交流中不得有影响或者危害民族团结的条件和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受外国势力的雇佣、指派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

八、地方人民政府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方面应当加强哪些教育?

《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民族历史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增强各族人民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历史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引导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九、《条例》在弘扬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阐释、宣传长征精神、“两路”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精神谱系中蕴含的民族团结进步元素,在各族人民中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凝聚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十、《条例》在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项目保护,培养、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搭建宣传展示平台,加强保护传承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特色村镇(街区)建设,推动活化利用和传播普及,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

推进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和交融互鉴,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支持民族手工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学生课后延时服务的体育选修课程。

十一、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有哪些要求?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在学龄前儿童教育中全面使用普通话。

十二、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十三、关于家庭和婚姻《条例》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引导各民族公民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主动移风易俗,树立践行文明新风,培育构建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其他任何理由干涉各民族公民的婚姻自由。

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收受高额彩礼。

倡导厚养礼葬的文明节俭新风,支持各民族革新丧葬习俗。

十四、《条例》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章节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视频资料、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载有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

(二)妨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

(三)歪曲或者恶意炒作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历史传说;

(四)制作和传播丑化民族形象、贬低民族身份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

(五)参与、支助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六)参与、支助渗透颠覆破坏活动;

(七)其他损害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

十五、《条例》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章节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条件;

    (二)因民族成份而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金融、消费、租赁、中介等商业服务;

    (三)在考录、招收、招聘职工、员工时,对特定地域、特定民族公民采取拒录、拒收、拒聘等行为;

    (四)恶意炒作、散布不同民族公民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通过故意炒作民族身份,以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

    (六)其他损害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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